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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一、申办资格:

1 、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并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 、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4 、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 " 股份有限公司 " 字样。

6 、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由该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7 、有固定的公司住所。

二、申办所需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 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 和 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8、 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 法定代表人 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 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 + 房产证)

11、 工商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3、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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