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以后应根据海关要求安装电子口岸执法系统软件,以便申报出口报关单信息及外汇核销单信息。
(二) 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出口企业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于办理出口退税。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认定。
(三)附送资料
填报《出口企业退税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机关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新办企业可提供暂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不能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其出口货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办理出口免税手续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7、《出口企业退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四)注销或变更 —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1)外贸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 应提供的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上述资料简称“二票二单”)
(2)外贸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 应提供的报表
1、《进货凭证登录表》
2、《出口凭证登录表》
3、《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3)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 应提供的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上述资料简称“一票二单”)
(4)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 应提供的报表
1、 当月自营出口货物明细表
2、 收齐前期或当期单证明细表
3、 免抵退税汇总表
4、 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2
5、 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明细表
(5)申报时间
外贸出口企业应将通过预审无疑点的二票二单装订成册,将录入的电子信息通过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传输,并将纸制单证及报表在申报期内(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境日期算起90天内)送至主管退税机关。
生产型出口企业应在每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当月自营出口情况及一票二单收齐情况,并将有关内容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通过网上进行传输。同时在当月的15日前将收齐的一票二单及报表送至主管退税机关。
(6)注意事项
1、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生产型出口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才能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3、属于C类出口企业的,申报退(免)税时不能缺核销单申报,其他企业可以在离境日算起180天内补报核销单。
4、外贸出口企业增值税申报时外销收入填报在免税栏,属于退税的进项税额作不予抵扣处理。
5、根据总局(20005)68号文件精神,出口企业未在退税申报期内申报或逾期不申报的均要按规定作内销处理。
6、根据总局(20005)199号文件精神,出口企业实行单证备案制度。即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后15天内,将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7、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网址:VPDN系统 外贸企业:h t t p://90.0.0.2/JCK/WB.HTML 生产企业:h t t p//90.0.0.2:8001/JCK/WB.HTML
(一)来料加工业务的概念
来料加工是加工贸易中的一一种贸易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
零部件、元器材(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
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货易方式。来料加工业务的确定,一
般以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办理
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明确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逾期朱核销的,主管退税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机关对其实行补税和处罚。
(三)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出口消费税。
2、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原辅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税,列人生产成本。
(1)代理出口业务的概念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了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代理出口业务,从1995年7月u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L]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核销后,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主管退税机关经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
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3.出口销售发票;
4.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6.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为生产企业则不需提供。
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 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转售给其它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时,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外贸企业用),报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同意,主管征收机关对销售料件应交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退税机关在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款中扣回。对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实征的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作价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减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减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实征的增值税税额
(2) 进口料件采用委托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回复出口的货物,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应退税额。
委托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
(3)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不得申请办理退税,按“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计算补税。
(4)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的计算方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方法相同。
1、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登记
外贸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进口手续前,须附送下列资料、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备案签章手续:
① 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
②《进口料件备案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② 出口成品备案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③ 出口制成品及对应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④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2、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外贸企业用)
外贸企业将进口的减税或免税料件作价销售给其它企业加工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附送以下资料、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①《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外贸企业用);
②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并出具原件);
③进口料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出具原件);
④《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并出具原件);
⑤出具电子信息软盘。
退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电子信息读入计算机审核无误后,签发《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外贸企业用)。
企业附送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或计算机审核通不过的,退税机关不予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办理核销登记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应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①《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复印件;
②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③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④出口发票复印件;
⑤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
外贸企业逾期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主管退税机关将通知征税机关补税和处罚。
注:具体政策以《浙江省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浙国税进[1997]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一)补办报关单、补办核销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和收汇核销单的,自报关离境之日起3个月后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补办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的申请。超过6个月的,主管退税机关不予签发《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二)退关退运规定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出口企业可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据此办理退运手续;若尚未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交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的,可直接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未退税证明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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