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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 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 自创商誉。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