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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某公司2009年度的收入总额为80000000元,其中,不征税收入为10000元,免税收入为200000元,公益性捐赠为1000000元,固定资产折旧为4000000元,无形资产摊销为3000000元,长期待摊费用为100000元,其他各项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为40000000元。该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请计算该公司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该公司的收入总额为80000000元,不征税收入为10000元,免税收入为200000元,公益性捐赠小于利润总额的12%,可以全额扣除,各项扣除总额为:4000000+3000000+100000+40000000=47100000(元)。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为0。因此,该公司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000-10000-200000-1000000-47100000=316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