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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哪些所得可以减免税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中药材的种植。
  •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牲畜、家禽的饲养。
  • 林产品的采集。
  •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上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和第88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