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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申请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一、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0 天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手续。暂认定期为半年(自批准之月起满 6 个月计算):

  1. 企业的注册资金至少在 50 万元以上;
  2. 有健全会计核算体系;
  3. 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贸易企业达到 80万元,工业企业达到 50 万元;
  4. 具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5.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的,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二、开业满一年的企业,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满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已达到 50 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 80 万元。

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材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应写明经营范围、预计将达到的生产销售额、注册资金等);
  3.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 法人代表、购票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 记账人员会计证复印件并出示会计证聘用证明;
  6. 公司住所的使用证明(租房协议 + 产权证);
  7. 货物购销合同复印件(不含税销售金额在 180 万元以上);
  8. 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提供供货方、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 有明确的发票管理制度;
  10. 购买保险箱并取得发票;
  11. 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件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2. 公司章程、银行开户证明(即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3. 银行存款证明(上一日的银行对账单);
  14. 验资报告复印件;
  15. 同时还需提交《实地调查核实工作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发票领购申请表》等等
  16. 各区国税针对实际情况会略有不同,上述资料以西湖区为例。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流程

您的配合

(一) 资料配合

  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 法人代表、购票员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住所的使用证明;
  4. 货物购销合同复印件;
  5. 供货方和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6. 保险箱发票复印件;
  7. 公司章程、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 文件递交之日前一天的银行对账单
  9. 验资报告复印件

(二)印章配合

(三) 温馨提示

  1. 所有原始资料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2. 凡是可以不留的原始资料,使用后希望及时提醒归还。

我们的工作

  1. 到所属国税局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相关表格并填写完整;
  2. 编写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公司的发票管理制度等;
  3. 提供兼职会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会计证聘用证明;
  4. 协助客户准备好其他所需文件并递交到国税局全程服务窗口等待流转审批;
  5. 联系企业税管员,沟通实地调查核实时间,并对税管员提出的资料不足部分(如有)进行补齐;
  6. 派出人员协助公司接待税管员下户实地调查核实公司经营情况;
  7. 审批通过后,协助公司参加增值税开票系统培训报名,购买金税卡、打印机等后续相关事宜;
  8. 全程提供申请一般纳税人相关咨询。

所需时限

全套办理完毕,需要 20-30 个工作日。

特别提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公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与实际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面积,有必要的需配备仓库;
  2. 独立的财务室;
  3. 办公场所必须有严密的防盗系统,如安装防盗门、防盗窗或有针式监控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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